四川澋源建设有限公司

大连钢领铁业有限公司、**澋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04民初430号
申请人:大连钢领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鸿府苑3-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55499684XR。
法定代表人:刘洪战,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兆巍,辽宁文柳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澋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省成都市双流区黄水镇长沟村国栋厂区16栋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2MA6CN8PX5M。
法定代表人:成晋,执行董事。
原告大连钢领铁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澋源建设有限公司、正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澋源建设有限公司的存款2312053.33元,冻结期限一年,并提供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澋源建设有限公司的存款2312053.33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许景峰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孙 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