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04民初12553号
原告:大连钢领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苑3-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55499684XR。
法定代表人:**战,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君子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澋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黄水新长沟村国栋厂区16栋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2MA6CN8PX5M。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正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省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广都大道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238978X2。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大连钢领铁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澋源建设有限公司、正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大连钢领铁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钢领铁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钢领铁业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董 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