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02民初4845号
原告:南京长运公路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五塘村9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京润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淳化街道。
法定代表人:陶洪才。
被告:贝优特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118号1幢902室(CBD)。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京长运公路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润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贝优特技术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南京润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贝优特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长运公路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吕彬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