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优特技术有限公司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830民初1015号
原告:***,男,194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清涧县人。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公司。地址:榆林市榆阳区西侧。
负责人:何伟,该公司经理。
被告:贝优特技术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法定代表人:杨正国,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清涧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公司、贝优特技术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贺世成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师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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