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3民初6425号之一
原告:***,男,1971年9月11日生,汉族,住泰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兴市分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郡拓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方巷镇四通北路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瀛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郡拓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交。
审 判 长 刘 军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张 瑶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黄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