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卓越鸿昌环保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卓越鸿昌环保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嘉实(厦门)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2民辖终6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卓越鸿昌环保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雪峰华侨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傅志昌。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嘉实(厦门)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翔云一路93号翔云楼312单元A023。
法定代表人:吴志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达,福建旭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卓越(昌都)环保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昌都市经济开发区C区。
法定代表人:傅志昌。
原审被告:傅志昌,男,196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原审被告:傅秀清,女,196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上诉人福建卓越鸿昌环保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嘉实(厦门)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卓越(昌都)环保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傅志昌、傅秀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8)闽0206民初65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福建卓越鸿昌环保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其公司注册地在福建省南安市,本案应由南安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南安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讼争《融资租赁合同》第13.2条明确载明“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本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明确合同签订地为“中国·福建·厦门思明区”。上述约定不违反法律的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为有效约定,该案应由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涉自由贸易区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由于嘉实(厦门)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厦门自贸区内,故本案统一指定由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管辖。福建卓越鸿昌环保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主张,因理由不充分,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培芳
审 判 员 周汉聪
审 判 员 龙 辉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王 鹭
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