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永固新型建材厂与福建卓越鸿昌环保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503民初983号
原告荥阳市永固新型建材厂,住所地河南省荥阳市城关乡杨垌村7组。
经营者***,女,194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委托代理人***,福建协力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卓越鸿昌环保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雪峰华侨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8691396X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荥阳市永固新型建材厂与被告福建卓越鸿昌环保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无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琼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