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四叶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合肥四叶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合肥中州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皖0123民初4796号
原告:合肥四叶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翡翠路以西港澳商务广场公寓式办公及酒店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66534400N
法定代表人:韩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婷婷,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中州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花岗镇花岗工业园合肥市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厂房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MA2N29PG79
法定代表人:孔令德,董事长。
被告:董祥,男,199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被告:孔令德,男,199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被告:万建民,男,199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肥西县组。
原告合肥四叶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中州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董祥、孔令德、万建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合肥中州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董祥、孔令德、万建民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合肥四叶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3月2日签订的《采购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货款200000元及运输费用5600元;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350000元;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支付;5、要求股东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2日,原、被告签订了关于原告在被告处购买设备机械墙的《采购合同》,合同总金额500000元,合同约定交货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半月(45个日历日),运费由被告承担,并且约定原告在合同签订后预付货款总额的40%。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被告40%的货款,即200000元,但被告未依约交付设备。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于2018年7月26日将货物交付给原告,并且原告代替被告垫付了运输费用。经双方验收,设备不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存在很多问题。并且被告于2018年7月25日明确表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按照合同要求继续生产,无法继续按合同要求履行合同义务。综上,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严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原告迫无无奈,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望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合肥中州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董祥、孔令德、万建民未答辩。
原告合肥四叶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证据一被告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被告的身份信息;2、证据二采购合同原件、图纸及截图是复印件,证明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3月2日签订了书面的《采购合同》,合同及图纸对合同金额、交货时间、结算方式及设备制作要求均做了明确的约定,被告不仅延期交货,且设备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构成根本违约;3、证据三补充协议是原件,证明被告因自身原因,未按合同约定日期交货构成根本违约,且被告明确表示无法按合同要求继续生产,也无法按合同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目的无法实现;4、转账凭证和发票是原件,证明原告已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履行了合同义务;5、证据五声明书、入库验收报告、入库单、入库验收单、机械照片是原件,证明被告交付的设备为半成品,且存在很多质量问题,被告承认没有能力保质保量完成交货,被告违约时因为被告自身原因造成,被告承认因自身的违约行为造成原告巨大损失,且声明承担原告产生的一切费用及损失;6、证据六收货及付费证明、转账凭证、收据证明、收条是原件,证明交货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代替被告垫付了运费4800元及叉车费800元;证据七《四平市政府采购合同》原件,证明因被告的违约行为,造成原告对四平市科学技术管理有限公司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造成原告严重经济损失;8、证据八律师函、快递回单、退件是原件,快递函律师微信发送记录是截图,证明原告已书面通知被告解除《采购合同》,要求被告返还已付货款、运费及支付违约金,被告已收到律师函,并且知晓律师函的内容;9、私营企业注册信息查询单是原件,证明被告企业注册资本为50万元,其中孔令德出资占比34%即17万元,万建明出资占比33%即16.5万元,董祥出资占比33%即16.5万元,以上股东实际出资0元。
被告合肥中州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董祥、孔令德、万建民未质证。
本院经庭审认定的事实如下:2018年3月2日,原、被告签订了关于原告在被告处购买设备机械墙的《采购合同》,合同总金额500000元,合同约定交货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半月(45个日历日),运费由被告承担,并且约定原告在合同签订后预付货款总额的40%。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被告40%的货款,即200000元,但被告未依约交付设备。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于2018年7月26日将货物交付给原告,并且原告代替被告垫付了运输费用。经双方验收,设备不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存在很多问题。并且被告于2018年7月25日明确表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按照合同要求继续生产,无法继续按合同要求履行合同义务。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了原告在被告处购买设备机械墙的《采购合同》,双方约定了权利与义务。原告按约支付了货款,但被告没有按约支付设备,经双方补充协议,被告方明确表示无法履行合同。原告要求解除合同,依法应予准许。原告支付的货款20万元,被告应予归还。原被告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本院依法核减至合同总额的30%。该公司三股东董祥、孔令德、万建民未按注册资金注资,应分别在其应出资的范围内对外承担责任。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合肥四叶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中州
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双方于2018年3月2日签订的《采购合同》;
二、被告合肥中州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
日内返还原告合肥四叶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已支付的货款200000元及运输费用5600元;
三、被告合肥中州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
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四叶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150000元;
四、被告董祥在应出资16.5万元内、孔令德在应出资17万元内、万建民在应出资16.5万元内分别对上述债务承担给付责任;
五、驳回原告合肥四叶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581元,由原告合肥四叶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300元,由被告合肥中州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28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袁 飞
审 判 员  张 琳
人民陪审员  沈爱辉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夏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