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西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
(2019)皖0123执3276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四叶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100066534400N,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
法定代表人:甘豹。
被执行人:合肥中州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9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
被执行人:***,男199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
被执行人:万建明,男199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
本院在执行合肥四叶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合肥中州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万建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