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开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河北开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北旭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0104民初6180号
原告:河北开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天山大街2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32897490T。
法定代表人:张延礼,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润芝,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武,男,系该公司员工,住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
被告:河北旭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利华巷8号高院丽都1号楼地下负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373724316。
法定代表人:王治。
原告河北开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旭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河北开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开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北开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北开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赵占军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郭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