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开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河北开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河北凌科电力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502执1400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开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和平东路**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32897490T。
法定代表人:张延礼,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冀振革,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河北凌科电力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邢台市桥**中兴东大街**竹香苑**楼**商102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58542625X8。
法定代表人:刘志华,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刘志华,男,1980年4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开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凌科电力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刘志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冀0502执140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志群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高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