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富菱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丹江口鑫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湖北富菱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381执615号
申请执行人:丹江口鑫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沙陀营路99号(原国税局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817674332588。
法定代表人:郜建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富菱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车城南路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562724887H。
法定代表人:朱立山,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黄成民,男,生于1963年11月15日,汉族,住湖北省丹江口市。
被执行人:***,女,系被告黄成民妻子,生于1962年2月17日,汉族,住湖北省丹江口市。
被执行人:朱立全,男,生于1973年1月26日,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
被执行人:黄德勤,女,生于1984年9月15日,汉族,住湖北省丹江口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丹江口鑫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富菱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黄成民、***、朱立全、黄德勤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但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0)鄂0381民初251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晓红
审 判 员 江 涛
审 判 员 白云飞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张军华
书 记 员 陶婧媛
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