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302民初2254号
原告:***,男,***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
被告:湖北富菱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车城南路**号。
法定代表人:代学梅,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8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原告***诉被告湖北富菱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他人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