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302民初8014号
原告:湖北农道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天鹅路(花园小区)8幢2层2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冶,宿州市埇桥区灰古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祥禾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两淮北关新城D1-3号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农道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祥禾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农道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农道建设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农道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950元,由原告湖北农道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