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423民初2169号
原告:庆云县财金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庆云县南外环政务服务中心A座1101室。
法定代表人:王铁锋。
被告:山东万向燃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庆云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北街创业园利民街东。
法定代表人:胡建梅。
原告庆云县财金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万向燃气科技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原告庆云县财金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庆云县财金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32元,由原告庆云县财金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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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郝玉珍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