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曹妃甸铭泽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

7687溧阳市振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唐山曹妃甸铭泽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481民初7687号
原告:溧阳市振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759688752T,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正昌路209号。
法定代表人:**和,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俊、***,江苏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曹妃甸铭泽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30MA07X87H94,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工业区装备制造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溧阳市振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山曹妃甸铭泽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溧阳市振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溧阳市振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701,减半收取585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万俊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