莘县通达天然气有限公司

莘县通达天然气有限公司、天津满华管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2民辖终3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莘县通达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莘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满华管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莘县通达天然气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满华管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22)津0112民初35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莘县通达天然气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聊城市莘县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1.双方协议中约定“由起诉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指向法院并不明确。双方不在同一法院辖区,作出协议时不能确定是否会发生诉讼,也不能确定双方谁为原被告,违反协议管辖唯一性原则,因此约定无效。2.本案为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住所地为山东省莘县,且合同第七条约定交货方式、地点为送至乙方指定地点卸货,即被告所在地,故合同履行地也为莘县。因此要求山东省聊城市莘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上诉人天津满华管材有限公司一审诉讼请求为给付货款及逾期付款损失,一审法院据此确定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应当适用合同纠纷管辖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本案中,双方在《工业品买卖合同》十四条中约定发生争议时由起诉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协议管辖有效且优先适用。被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天津市津南区,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应当以被告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该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一审法院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辛 璐 附法律条文: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