莘县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

莘县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522民初1837号
原告:莘县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龙奥西路1号银丰财富广场B座4层。
法定代表人:刘大可,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阳,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辉,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莘县东鲁办事处伊园街顺德和园院内(物业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岳巧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现英,男,汉族,住山东莘县,该公司员工。
原告莘县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莘县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焦阳、刘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莘县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莘县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支付欠款264330元;2.请求判令被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莘县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44329.24元(暂计算至2022年3月17日,其中2018年4月12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违约金以欠款本金26433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被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实际偿还全部欠款之日的违约金,以欠款本金26433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系莘县伊园街顺德和园小区物业公司,为实施顺德和园小区部分居民楼天然气管道安装建设,莘县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双方于2017年6月2日签订《燃气管道报装合同》,合同主要约定:1、燃气管道安装范围包括顺德和园小区1、10、11、12四栋楼,共计352户;2、报装费为2650元/户,合计932800元;3、逾期付款违约金为,每日违约金为总价的1‰;4、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依法向莘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签订后,莘县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按照约定完成顺德和园小区相关居民楼燃气管道的建设安装,工程于2018年4月10日竣工,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照约定向莘县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支付全部款项。虽经莘县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多次催要,截止起诉之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仍拖欠报装费264330元。
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莘县伊园街顺德和园小区物业由被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为实施顺德和园小区部分居民楼天然气管道安装建设,原告莘县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签订《燃气管道报装合同》,合同主要约定:1、燃气管道安装范围包括顺德和园小区1、10、11、12四栋楼,共计352户;2、报装费为2650元/户,合计932800元;3、逾期付款违约金为,每日违约金为总价的1‰;4、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依法向莘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签订后,原告莘县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按照约定完成顺德和园小区相关居民楼燃气管道的建设安装,工程于2018年4月10日竣工,但被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照约定向原告莘县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支付全部款项。虽经原告多次催要,截止起诉之日被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仍拖欠报装费264330元。
上述事实有《燃气管道报装合同》、《竣工报告》、被告付款记录为证,足以证实。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原被告之间签订燃气管道报装合同,原告方按约完成管道报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之规定,被告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款项,对拖欠的报装费承担全部支付的义务。双方所签的报装合同中有关于违约金的约定,原告诉讼请求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及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分阶段计算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莘县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支付燃气报装费264330元及违约金(自2018年4月12日计至本案欠款本金清偿之日。2018年4月12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违约金以欠款本金26433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被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实际偿还全部欠款之日的违约金,以欠款本金26433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可通过本院案款专户进行过付,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县支行;户名:莘县人民法院;账号:)。
案件受理费5930元,减半收取计2965元,由被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谢海华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凤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