莘县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

莘县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莘县莘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522民初1830号
原告:莘县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东鲁街道办事处聊莘路与耕莘街交叉口北15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刘大可,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阳、刘辉,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莘县莘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莘亭街道办事处北安街16号。
法定代表人:李德虎,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山东莘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莘县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与被告莘县莘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莘县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5005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9351.14元(暂计算至2022年3月17日,其中2017年11月18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违约金以欠款本金5005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被告实际偿还全部欠款之日的违约金以欠款本金5005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莘县莘丰置业有限公司因莘县莘亭街道办事处莘丰嘉苑小区居民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安装与原告莘县昆仑燃气公司于2017年6月6日签订《燃气管道报装合同》,合同主要约定:1、燃气管道安装范围为莘丰嘉苑小区,共35户;2、报装费用为3850元/户,共计134750.00元;3、被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总价款的0.5%/日计算;4、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依法向莘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完成了莘丰嘉苑小区相关居民楼燃气管道的建设安装,工程已于2017年11月18日竣工达到通气条件,原告已履行完毕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但被告未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全部款项。虽经原告多次催要,截止起诉之日被告仍拖欠报装费50050元未支付。
被告莘县莘丰置业有限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只是主张报装费134750元已经全部付清。
本院认为:被告莘县莘丰置业有限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报装费134750元,原告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被告辩称已经全部付清报装费134750元,但原告不予认可,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本院对被告辩称已经全部付清报装费的主张不予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第八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莘县莘丰置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莘县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欠款50050元及违约金(2017年11月18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违约金以欠款本金5005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被告实际偿还全部欠款之日的违约金以欠款本金5005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6元,减半收取计643元,由被告莘县莘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崔福贵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利娜
书 记 员 赵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