莘县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522民初55号
原告:***,男,199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花勇,临清奋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冠县。
被告:**,男,198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莘县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东鲁办事处聊莘路与耕莘街交叉口15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刘大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英帅,山东群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肥城市祥山大街216号。
法定代表人:李云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英帅,山东群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莘县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被告莘县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申请追加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经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追加**为本案被告,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花勇,被告莘县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和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英帅,被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工程款148500元变更为112400元,被告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并自2021年6月12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二、本案诉讼费及实际支出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被告***承包了被告莘县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在古城镇2020年居民天然气供气工程的工程,于2021年1月4日又将部分工程转包给原告签订《安装工程施工协议》。原告按照合同如期完工,总工程款415元*700元=290500元。期间给付部分工程款,截止现在尚欠剩余工程款148500元,后又给付部分工程款,至开庭时被告尚欠工程款1124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相互推诿不予给付,故此,原告依法诉至法院,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莘县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将天然气供气工程古城镇16个村供气工程承包给**,**没有建设工程承包资质,以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承包这项工程,**承包以后,以个人名义将该工程承包给我,我也没有建设工程承包资质,与**签署承包合同,但我没见过。我承包后又将该工程以个人名义承包给原告***,2021年6月份该工程完工,不知道是否验收,该工程已通气使用。原告起诉欠工程款112400元属实。
被告**辩称:我从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涉案工程后,又转包给***和申晓龙,并签订合同,施工没有完全验收,有一部分验收了,但三方没签字,没有最终验收。至于原告起诉工程款112400元需要和***对账。
被告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辩称:答辩人将涉案工程发包给了**,并且按照合同约定的节点进行付款,答辩人不认识原告,根据合同相对性,请求驳回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且据答辩人了解,原告与其上一手分包人没有进行结算,涉案工程没有经过验收,答辩人不应当承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责任。根据山东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原告仅应当向被告***主张相应权益。庭前答辩人受到传票后立即追加了**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被告莘县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辩称:答辩人将涉案工程发包给了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并且按照合同约定的节点进行付款,答辩人不认识原告,根据合同相对性,请求驳回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答辩人将涉案工程发包给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属于合法分包,且据答辩人了解,原告与其上一手分包人没有进行结算,涉案工程没有经过验收,答辩人不应当承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责任。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2月,被告莘县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发包方,甲方)将莘县2020冬季清洁取暖改造工程项目承包给被告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方,乙方),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总则,...。2词语定义,...。3、工程概况:工程名称:莘县2020冬季清洁取暖改造。工程地点:莘县。工程内容:莘县2020冬季清洁取暖改造。4、承包方式及承包范围:承包方式:包工部分包料,承包范围:施工图纸及变更所含所有内容(不含无损检测),以入村第一个阀门井为界,包含但不限于村内庭院燃气管道敷设(含示踪线、警示带及限高牌)、户内管道、调压箱、燃气表(含表箱)、电磁阀、报警器、各规格型号阀门、钢转检测管、防撞护栏、防雷、防静电接地、安全警示标志牌、燃气灶、五孔插座、燃气壁挂炉与暖气片连接安装(含波纹软管、厨房内水管连接)及所有燃气设备设施安装。除甲方提供的(调压箱、燃气表、可燃气体探测器、电磁阀、燃气灶、壁挂炉、波纹管及接头)之外的所有燃气设备设施的采购,采购标准应选择中石油入围供应商及甲方指定的相应标准,具体详见附件3;乙供材料设备要求。5、合同工期:达到进场条件之日起――天。....。6、合同价款与结算:单户(含暖气片主材及安装)为3500元/户;单户(使用地暖不含含暖气片主材及安装)为3000元/户,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结算金额以合同单价*双方确认实际安装户数为准。....。7、材料设备供应: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甲方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附件,主要内容包括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8、双方权利义务:....。9、施工技术资料的提供,...。10.工程质量和验收,...。工程竣工后30日乙方按10.5.1款约定的标准,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编制和验收按中国天然气与管道分公司《天然气与管道工程竣工验收手册》执行。甲方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14日内组织有关单位根据约定的工程质量规范进行验收。验收后7日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对甲方提出的修改意见,乙方应在7日内整改完毕,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的整改费用,属于甲方责任的,由甲方承担相应费用。....。11、健康、安全与环境保护,....。12、技术成果权归属,...。13、保密,...。14,权利瑕疵担保,...。15,对外关系,...。16,保险,...。17,违约责任,...。17.2.3.乙方违反第18条将承包工程对外转包或分包,应当按照合同价款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8,工程分包,18.1本工程如需分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执行有关法律规定,乙方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并将分包协议在签订后24小时内提交甲方。18.2.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19,争议的解决,...。20、组成本合同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21、本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22、其他约定、...。23、特别约定条款,...,23.9该工程无分包,分包单位为——。24、合同附件,..。甲方:莘县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大可。乙方: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云岱。双方均在该合同上加盖了公司印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
双方还签订了附件1.工程项目施工HSE合同。双方均在该合同上加盖了公司印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等。
被告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该工程后,由被告**施工,被告**给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出具了《工程项目施工承诺书》,内容载明:兹为莘县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单位)的2020莘县冬季清洁取暖改造工程项目(古城、徐庄、莘亭、河店)建设工程(简称本工程),我**(简称承诺人)就本工程施工经营活动向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兴润集团)以下条款作出郑重承诺,愿意就此承诺承担法律责任;一、承认和遵守兴润集团的一切规章制度,...。二、工程工期,...。三、工程质量,...。司、安全生产管理,...。五、本工程我不转包,不违法分包,对外采购业务必须签订采购合同(包括材料采购合同、设备租赁合同、劳务合同、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等),必须加盖“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方为有效,对使用其他印章签订的采购合同,兴润集团一律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由于不按本项规定签订的合同而引起的法律诉讼责任和造成的损失由我承担全部责任。....。
被告**负责施工该工程后,将涉案工程又转包给***,双方并签订了施工合同协议。被告***承包该工程后,又将该工程的部分工程转包给了原告***。
被告***与原告***双方签订了《安装工程施工协议》,协议约定,甲方:***,乙方:***。内容载明:第一条,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古城镇2020年居民天然气供气工程。工程地点:陈庄、邱庄、窦庄。工程内容:燃气壁挂炉及暖气片安装。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2.1室外低压:调压箱后至入户三通(含阀门、管道安装、PE管道安装、吹扫及打压、刷漆、避雷接地、限高牌安装)。2.室外低压:含燃气表、表箱、阀门、报警器、电磁阀、燃气灶安装及试压。3.暖气管道:含燃气炉、暖气管道、暖气片安装(燃气炉补水和洗澡用水只安装阀门不负责管道安装)。....。第三条,质量标准:...。第四条,合同价款及结算方式:结算价格,合计700元/户,根据户数多少如实结算。...。第五条,工程款支付:....。第六条,违约责任,...。第七条,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甲方:***,乙方:***。2021年1月4日。***与***均在该《安装工程施工协议》书上签名并按了手印。
原告***按该协议完成施工合同后,经原告与被告***双方结算,被告***除已给付原告的款项后尚欠原告184400元,并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古城镇燃气安装费用邱庄、豆庄、陈庄,3个村,184400元,壹拾捌万肆仟肆佰元整。***,2021、6、4号”。
后被告***又陆续给付了原告部分款项,至庭审时,被告***尚欠原告112400元。被告***对此予以认可。
被告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认可将所承包的涉案工程发包给了被告**,但只提供了被告**给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项目施工承诺书》。
被告**认可其从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涉案工程后,又转包给***,但没有提供其与***的承包合同。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各被告是否对所欠原告的工程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本案中,被告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该工程后,将该工程又进行了转包和分包,违反了莘县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与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的约定,被告**从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涉案工程后,又转包给***,也违反了自己对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签订承诺书的约定,且转包人被告**、***及原告***均没有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并且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故被告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涉案工程发包给**,**又转包给***,及***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原告***,所签订的转包、分包合同均属无效合同,当然***与原告***签订的《安装工程施工协议》亦属无效合同。
原告***作为无效的施工合同中实际完成工程建设的施工主体,包括转承包人、违法分包人等为实际施工人,要求发包人莘县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对剩余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施工合同的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相关解释,原则上,当事人应当依据各自的法律关系,请求各自的债务人承担责任。该条解释只规范转包和违法分包两种关系,未规定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以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有权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因此,可以依据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实际施工人不包括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故对原告要求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被告莘县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和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原告只能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向被告***主张相关权利。因合同无效,被告***关于合同剩余工程款的约定应折价补偿给承包人原告***。
关于折价补偿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但本条规定的实际施工人不包括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在多层转包情况下,作为实际施工人的原告***,原则上仅可以要求与其存在直接合同关系的转包人即被告***对工程欠款承担付款义务。原告所完成的工程虽没有提供验收合格手续,但因原告对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已完工,且已经交付使用,且被告***已经与原告进行双方结算,并给原告出具了双方结算后的欠据,应视工程为合格,被告***应对其已经认可的所欠款项112400元承担偿还责任。
关于利息支付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使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第二十七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本案中,案涉工程虽没有验收手续,但已交付使用,且被告***已给原告所施工工程进行了结算,并于2021、6、4号给原告出具欠据一张,但未约定利息,原告主张从2021年6月12日请求支付利息并要求按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七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折价补偿款112400元及利息(利息以1124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6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汇入:户名:莘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莘县支行,账号370501857808090001110……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5元,由原告***负担361元,被告***负担12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贵春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宋晓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