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都市胜利便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与宜都市胜利便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581民初409号
原告:***,男,1957年9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宜都市,户籍地宜都市,现住宜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绍双,宜都市名都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宜都市胜利便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都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1698004539B。
法定代表人:***,男,1970年1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住宜都市,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强,湖北亮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宜都市胜利便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7日立案。原、被告于2018年3月22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书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23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伟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