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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411民初3634号之五
原告:**,男,198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南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振申绝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东西二路北侧沿塘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146573960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征(实习),浙江天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浙江南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经济开发区凯力路1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146504332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嘉诚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振申绝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南湖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受理。2021年11月12日,原告以与被告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77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