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振申绝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德和绝热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京73行初15408号
原告:江苏德和绝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经济开发区德合路1号1幢。
法定代表人:管金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云,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琳,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强,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第三人:浙江振申绝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东西二路北侧沿塘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章雅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元霞,女,北京知元同创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推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炳楠,男,北京知元同创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推荐。
原告江苏德和绝热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德和公司)因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第4615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被诉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被诉决定的对方当事人浙江振申绝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振申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021年12月3日,本院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琳,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程强,第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元霞、张炳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诉决定认定:专利号为200810062869.3、名称为“泡沫玻璃用发泡粉体原料的生产装置”的发明专利(简称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据此,维持本专利权有效。
原告诉称:本专利权利要求1,尤其是权利要求1相比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所保护的“管磨机”结构,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容易联想到,不具备创造性。一、权利要求1与最接近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在证据2教科书中已有公开,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在现有技术中存在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生产需要将管磨机的具体结构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二、权利要求1与最接近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分别在多份现有技术中均有公开,系现有技术中多个技术特征的简单叠加而成,被诉决定的相关认定属于对客观技术事实理解有误。综上,被诉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被告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查程序合法,原告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述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查程序合法,原告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
本专利系专利号为200810062869.3、名称为“泡沫玻璃用发泡粉体原料的生产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日为2008年6月30日,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6月2日,专利权人为振申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泡沫玻璃用发泡粉体原料的生产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①上料工段:将玻璃原料由输送设备输送至原料仓;
②配料工段:原料仓按设定配方由计量装置称量并连续向磨机进料端进料;
③粉磨工段:由磨机进行连续研磨,同时磨机出料端连续出料;
④成品仓工段:出料后的发泡粉体原料由输送设备输送至成品仓;
所述的配料工段中:玻璃原料采用批次计量秤称量至磨机进料端,发泡剂采用全自动微量电子秤称量至磨机进料端;
所述的粉磨工段中:磨机采用管磨机,磨机内部圆周壁上和进料端一侧的筒壁上砌有一层耐磨高铝陶瓷衬砖,研磨介质采用圆柱体状的高铝陶瓷段;
所述磨机内设有隔仓板将磨机筒体分割成两个独立的第一仓室和第二仓室,第一仓室选用直径较大的研磨介质,第二仓室选用直径较小的研磨介质;磨机出料端上部设有出气口,出气口上方设有吸尘器吸风口;
各计量装置、磨机和输送设备均连接PLC控制系统。”
德和公司于2020年2月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德和公司共提交了17份证据以支持其主张,具体如下:
证据1:CN1448351A,
证据1公开了一种泡沫玻璃制品生产方法,具体为:将玻璃原料和同时加入的添加剂:碳酸钙、碳酸钠、碳酸钡、硅酸钠、碳黑放在球磨机内磨粉,其细度达到100-200目;重量配比为:玻璃100,添加剂0.1-2;在炉窑内预热温度630-730℃,时间为20-25分钟;发泡温度为800-880℃,时间50-60分钟;稳定温度700-780℃,时间为20-30分钟;后进入常温退火炉窑中退火,退火时间为15-32小时。再加工处理就可获得具有均匀独立气隙结构的泡沫玻璃。使用合适的发泡添加剂配方,碳酸钙、碳酸钠、碳酸钡、硅酸钠、碳黑同时加入,可改变配方配比,满足各类用户对产品性能的不同要求(参见其说明书第1页最后一段)。
证据2:《管磨机》,江旭昌主编,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1992年12月第一版第一次印刷,封面页、版权页、第1、104-105、270-271、396-398、800、810页,复印件,共13页;
证据2介绍了管磨机的相关内容,具体介绍了管磨机的基本概念、研磨体的种类及作用、磨机的筒体衬板及其材料选择、筒体的隔仓装置、出料罩关于通风的问题等。
证据3:CN2096412U,
证据3公开了一种节能管式磨机,其使用双层隔仓板,并在后仓使用尺寸较小的研磨体,使得出磨物料细度更细(参见其说明书第3页最后一段至第4页第一段)。
证据4:CN1040333A,
证据4公开了一种大型振动磨机,并公开了其各室中磨介均为圆柱体,直径从入料端至出料依次减小,其长度比相应磨室短30-40毫米,常常采用一至二室制工作(参见其说明书第1页最后一段至第2页第一段)。
证据5:CN201064776Y,
证据5公开了一种物料分级机,并公开了在物料分级腔内壁上贴覆有高铝陶瓷片,……,使物料分级机的易损部件基本无磨损(参见其说明书第2页第3段)。
证据6:CN2514920Y,
证据6公开了一种新型细煤离心机,并公开了其上盖6、壳体7、出口圆锥体8均采用钢板焊接而成,易磨损区贴有耐磨性好、强度高的高铝陶瓷贴片(参见其说明书第5页第1段)。
证据7:CN2913362Y,
证据7公开了一种能耐磨、耐腐且又不易松动的高铝耐磨瓷开孔衬板(参见其说明书第1页第3段)。
证据8:CN1065221A,
证据8公开了一种物料不经烘干的球磨方法,并公开了需要球磨的物料经配料后由进料溜子进入球磨机3,物料中的水分在球磨机内受热后产生的水蒸气,经吸尘罩6、混合气管5、除尘器9除尘后,由风机10抽出排入大气中(参见其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2段)。……,在球磨机3的尾部设计有除尘器(参见其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一段)。
证据9:CN2516245Y,
证据9公开了球煤机用的高铝瓷球,其采用高铝瓷球作为球煤机研磨体,可以降低研磨体的损耗,研磨后的煤粉的细粉率高于钢球的结果。同时,由于高铝瓷球的比重只有钢球的大约1/2的重量,减少了球煤机的驱动功率,用电量也相应的减少(参见其说明书第1页第3段)。
证据10:CN2855533Y,
证据10公开了一种多功能磨矿介质,并公开了所述磨矿介质是圆柱体。……,可同时完成粗磨、中磨和细磨,进而提高磨剥物料的效率和研磨作业率。降低磨矿介质的消耗,节省生产费用,节省能源(参见其说明书第2页第1-2段)。
证据11:“自动配料控制系统的研制”,钟辉等,《机电工程技术》,2007年第36卷第3期,复印件,共3页,
证据12:“自动配料控制系统的设计”,黄阶纲,《衡器》,第28卷第3期总第102期,1999年5月,复印件,共3页,
证据13:RU2162825C2,
证据13公开了一种利用碎玻璃生产发泡玻璃的方法,具体为:在储存仓1中,存放积聚原料-玻璃瓶, 由提升装载机2周期性地在接收料仓3旁边装载,从那里进入大块玻璃的破碎机4;此后,通过带式输送机上的进料器计量料千5的大块玻璃进入洗涤干燥仓6,带式输送机从那里经过洗涤过的玻璃料仓7旁边,由传送带送至重量配料器8;然后,通过皮带输送机,通过带有料槽9的旋转漏斗经重量分配器进入磨机10的入料端, 同时还将发泡剂称量后进入磨机的入料端,经过研磨后,磨机的出口端通过耙式输送机和斗式提升机的系统输送至储料仓11(参见其中文译文)。
证据14:证据13的部分中文译文,
证据15:证据2和证据16的国家图书馆文献复制证明(包含证据2的全部内容和该书籍的目录),复印件,共26页,
证据16:《玻璃生产工艺技术》,刘晓勇主编,化学工业出版社,2008年3月北京第1版第1次印刷,封面页、版权页、目录页、第25-28、40-49、72-74、145、157-161页,复印件,共29页,
证据16涉及的是玻璃生产工艺技术,其公开了玻璃原料在破碎、筛分、储存、称量、混合及配合料输送至摇头料仓的下料过程中,应在工艺设备的产尘点(如入料口和出料口等处)设置密封抽风除尘设施(参见其第72页)。
证据17:《硅酸盐辞典》及其国家图书馆文献复制证明,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中国硅酸盐学会编,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封面页、版权页、目录页、第81、94、99-101、140、147、164、406-407、421、676-678页、封底页,复印件,共22页。
证据17公开了:粉磨:粉磨设备除常用的管磨、球磨外,尚有立磨、振动磨、喷射磨等(参见其第81页)。收尘设备:又称除尘器,用以收集生产过程中排出的废气中的粉尘,以满足工艺过程的需要和工厂的劳动卫生条件(参见其第99页)。
针对无效宣告请求及补充意见,振申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
针对振申公司的意见陈述,德和公司又于2020年9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9月16日作出被诉决定。
庭审中,原告明确表示,认可被诉决定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或者证据13之间区别技术特征的认定。
上述事实,有被诉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泡沫玻璃用发泡粉体原料的生产装置,证据1公开了一种泡沫玻璃制品生产方法,证据13公开了一种利用碎玻璃生产发泡玻璃的方法。鉴于被诉决定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或者证据13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认定正确,原告对此亦认可,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即,证据1或者证据13均至少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关于粉磨工段所使用的管磨机的内容,即没有公开如下技术特征“所述的粉磨工段中:磨机采用管磨机,磨机内部圆周壁上和进料端一侧的筒壁上砌有一层耐磨高铝陶瓷衬砖,研磨介质采用圆柱体状的高铝陶瓷段;所述磨机内设有隔仓板将磨机筒体分割成两个独立的第一仓室和第二仓室,第一仓室选用直径较大的研磨介质,第二仓室选用直径较小的研磨介质;磨机出料端上部设有出气口,出气口上方设有吸尘器吸风口”, 其构成了权利要求1与证据1或者证据13的区别技术特征。
证据2介绍了管磨机的相关内容,具体介绍了管磨机的基本概念、研磨体的种类及作用、磨机的筒体衬板及其材料选择、筒体的隔仓装置、出料罩关于通风的问题等。在证据2内容简介中记载“本书……,总结了天津水泥工业设计研究院三十五年来在粉末方面的科研和设计成果。书中所提供的机械结构、计算公式和数据以及设计计算方法等都是经过生产实践考验并已被证明是实用的。……本书既可供从事水泥工业或其它有关工业中粉磨工作的科研、设计和生产厂矿工程技术人员、工人和干部的参考,……”。可见,证据2主要涉及用于水泥工业方面的管磨机,与本专利涉及的泡沫玻璃属于不同的技术领域。本专利说明书第0021段记载“要研磨的玻璃原料是经过水淬之后均匀的薄壁碎片,所以在合适的介质配比下,研磨出的粉料粒度大小和级配都符合工艺要求。”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证据2没有动机将用于水泥工业的管磨机应用于泡沫玻璃领域,即没有动机将证据2与证据1相结合。
根据本院对证据9具体公开内容的查明可知,证据9涉及球煤机用的高铝瓷球,其研磨对象与泡沫玻璃原料在材料种类、性能、硬度等方面均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将用于球煤机中的高铝瓷球研磨体直接应用于研磨泡沫玻璃的原料,即没有动机将证据9与证据1相结合。因此,证据2和证据9均没有与证据1或者证据13相结合的动机。
根据本院对证据16、证据17、证据3、证据4、证据5、证据6、证据7、证据8、证据10具体公开内容的查明可知,上述证据均只是涉及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或者证据13之间区别技术特征中的某一部分特征,且涉及技术领域广泛,并不仅仅涉及泡沫玻璃领域。在没有其它证据给出启示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不经创造性劳动便将众多不同领域的不同技术特征相结合。本专利提供的泡沫玻璃用发泡粉体原料的生产装置,用以解决现有技术中大多采用的间歇式球磨机存在研磨时间长、产量低、研磨介质磨损率较大、粉料粒度不均匀、磨好出粉时伴随大量扬尘等问题,其主要对粉磨工段进行改进,采用了具有前述区别技术特征的管磨机,达到研磨产量大、效果高、过程无污染等效果,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属于各个技术特征的简单叠加,本领域技术人员不经过创造性的劳动无法得到前述区别技术特征。德和公司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相应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查程序合法,原告的诉讼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江苏德和绝热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江苏德和绝热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仁婧
人 民 陪 审 员   韩全义
人 民 陪 审 员   李亚平
二○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张忠涛
书  记  员   国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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