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民辖终1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钞**,男,197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
原审被告:中豫远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蒲西亿隆中央商务区B座2201号。
法定代表人:武省。
原审被告:浙江振华绝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东西二路北侧沿塘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浙江振申绝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东西二路北侧沿塘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钞**、原审被告中豫远通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振华绝热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振申绝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22)苏0703民初69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首先,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支付班组劳务费,涉案合同名称也是劳务分包合同,一审法院未经审理就认定其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适用专属管辖显然违反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其次,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本案应由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管辖,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系因履行***冷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而产生纠纷,应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处理,适用专属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涉案工程所在地位于连云港市连云港石化区,属于一审法院司法辖区。故一审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冷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系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的案件,工程施工劳务实质上履行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部分内容,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合同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畴。虽然双方在合同中达成了协议管辖条款,但因违反有关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而归为无效。据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上诉人***关于本案应移送至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和请求不能成立,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周 旭
审判员 何 平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越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