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振申绝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顾小和与浙江振申绝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411民初129号
原告:顾小和,男,1961年7月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秀靥,浙江嘉诚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振申绝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统一信用代码:91330400146573960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巧荣、***,浙江红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小和诉被告浙江振申绝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处分,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顾小和撤回对被告浙江振申绝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67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7678元,由原告顾小和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