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永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博朗会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永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304民初120号
原告:深圳博朗会展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凤凰社区西环路88号深圳市中国饮食文化城“初谷苑”B段4号馆2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CQAB89。
法定代表人:方辉庭,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艳梅,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奋鹏,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永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狮岭社区景田路77号擎天华庭擎天阁、华庭阁华庭阁44PH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1388385W。
法定代表人:林学春。
上列原告深圳博朗会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永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服务费用86104元;2、被告按照合同价款的3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5831.2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未答辩。
相关案情
2020年1月2日,经双方口头协商一致,原告为被告搭建了“永鑫集团乔迁暨公司年会”活动设备。
2020年1月9日,双方补签了《2019年永鑫集团乔迁暨公司年会搭建服务合同书》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制作“2019年永鑫集团乔迁暨公司年会”活动设备搭建事宜;活动时间为2020年1月2日,搭建费用为86104元;活动完成10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毕款项,逾期应按合同金额的日百分之一支付滞纳金。原告已向被告出具了金额为86104元的发票。
原告称,被告至今未付款。
被告未提交证据,未出席庭审。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2019年永鑫集团乔迁暨公司年会搭建服务合同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否则构成违约,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案中,原告提交的照片、微信聊天记录、发票等均能够证明原告履行完毕了活动现场设备搭建义务,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合同款项,构成违约,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合同款项及违约金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答辩、未举证、未出庭,视为放弃相应诉讼权利,由此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由被告自行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日百分之一过高,本院根据目前的经济形势,参照民间借贷的利率范围,酌情调整违约金为合同价款的15%即12915.6元。原告请求的违约金超过本院计算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服务费用86104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2915.6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538.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原告预交部分,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聂海琴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家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