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永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永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供应链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民终40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永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狮岭社区景田路77号擎天华庭擎天阁、华庭阁华庭阁44PH4。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供应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龙井社区前进一路2号荔山宾馆B206。
法定代表人:马春光。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营业场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深南大道4009号投资大厦1层02区。
负责人:刘丛中,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光明,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惠茹,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永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供应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4民初345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永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供应链有限公司、***在收到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永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供应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赖建华
审判员  尹 伊
审判员  谢冰羚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林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