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永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盈富盛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04民初43343号
原告:深圳盈富盛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景华社区商报路**奥林匹克大厦11K,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Q6JR9。
法定代表人:杜延。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婕,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71年3月2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深圳市永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狮岭社区景田路**擎天华庭擎天阁、华庭阁44PH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1388385W。
法定代表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宝男,广东鹏城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告深圳盈富盛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富盛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永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鑫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婕、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宝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00万;2、判今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暂自2020年6月22日计至2021年8月3日为746805.48元,从2021年8月4日起以400万元为基数,按4倍LPR标准计算至付清时止);3、判令被告永鑫公司对被告***所负前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4、判令两被告承担原告诉讼、保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5000元;5、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明确诉讼请求第2项为:以本金400万元,自2020年6月2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
本案相关情况
一、借贷关系的成立及约定的借款金额、利率、期限、用途等内容:2020年6月2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了因永鑫建设集团银行还本需要,特向原告借款400万元,一周内归还,按日千分之二计息,逾期按日万分之五收取滞纳金,并指定了被告永鑫公司名下平安银行尾号7000账户为收款账户。
二、实际出借款项时间、金额:2020年6月21日,原告向被告永鑫公司名下平安银行尾号7000账户分别转款350万元、50万元,共计400万元。
三、还款情况:原告称出借款项至今被告未曾还款,被告对此无异议。
四、其他:2021年6月24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催款函》催款。庭审中,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无异议,但认为本案系被告***个人借款,原告要求被告永鑫公司承担还款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另,原告因本案诉讼支付保全担保费3797.44元。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与被告***间存在借贷关系,并提交了《借条》、银行业务转账回单、《催款函》等证据证实,被告***对原告所主张的借款关系并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1)关于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主张出借款项400万元后,被告***未曾还本付息,被告***对此亦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在庭审中主张的借款利息未违反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即被告***应支付原告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4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2)关于被告永鑫公司是否应为本案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所提交的证据,本案借款人应为被告***,原告要求被告永鑫公司为案涉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3)关于保全担保费。原告主张的3797.44元保全担保费无合同依据,且不是诉讼必须发生的费用,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盈富盛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4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
二、驳回原告深圳盈富盛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2407.22元、保全费5000元,由由被告***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范桃江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泽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