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04民初53666号
原告:***,女,196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纯,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男,197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深圳市永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狮岭社区景田路**擎天华庭擎天阁、华庭阁华庭阁44PH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1388385W。
法定代表人:***。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攀,广东鹏城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深圳市永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纯、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利息1516666.67元,自出借之日2018年7月20日至2021年7月31日,年利率为10%,逾期利息79138.89元,自逾期之日,即2021年8月1日至2021年9月6日的年利率15.4%,以未还本金500万元为基数,本息合计为6595805.56元,其后利息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2.判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2021)粤0304民初25304号案件中实现债权费用,即保全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33696元、担保费4765元、律师费50000元,共计93461元;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5000元)、担保费(4013.56元)。
二被告答辩称,对原告第一、三项诉讼请求无异议,对第二项不予认可,因为按照还款协议约定的计算方式,在当前情况下,无需支付原告第二项诉讼请求所涉及的款项。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万元,原告于同日将500万元款项转给被告***。
原告曾向本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21)粤0304民初25304号,后因原告与二被告于2021年5月24日签订还款协议,原告遂撤回起诉。
还款协议内容如下:
甲方***、乙方一***、乙方二深圳市永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乙方一、乙方二合称乙方,乙方于2018年7月20日向甲方借款500万元至今未还,甲方已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双方经协商一致,就借款偿还事宜订立以下条款:
……
4.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第3条约定期限足额偿还任何一期借款本息超过10日,甲方有权宣布所有借款本息提前到期,要求乙方偿还全部未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自款项出借之日起按照年利率10%的标准计算,有权要求乙方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自乙方发生逾期之日起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向甲方支付逾期利息,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费用。
……
后二被告未按协议履行,原告遂再次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还款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执行。现二被告对原告第一、三项诉讼请求无异议,本院经审查后对该两项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对于第二项诉讼请求,还款协议中约定的第2.3.4条,分别列明了三种不同的情况,现在的情况属于第4种情况,按照该条约定,原告的利息计算标准,因为被告的违约行为而进行提高,已经能够把弥补原告之前案件的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等损失,故第4种情况所称的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应当理解为本案的这三项费用。原告方前后两个案件委托同一律师事务所,产生律师费50000元,应当视为第4种情况约定的律师费,被告应予支付原告。本案的保全担保费4013.56元,二被告应予支付原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永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利息1516666.67元(自出借之日2018年7月20日至2021年7月31日,按照年利率10%),逾期利息79138.89元(自逾期之日,即2021年8月1日至2021年9月6日,按照年利率15.4%,以未还本金500万元为基数)。本息合计为6595805.56元。其后利息,以500万元本金的尚欠金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深圳市永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50000元、保全担保费4013.56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312.43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二被告负担,该29312.43元、500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二被告应当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9312.43元、保全费5000元,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雷 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芷君
书记员 万利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