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永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深圳市永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执321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92年2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大竹县。
被执行人:深圳市永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狮岭社区景田路**擎天华庭擎天阁、华庭阁华庭阁44PH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1388385W。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1年3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执行人:林峻全,男,1994年12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永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林峻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4民初138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865670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系统及其它方式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深圳市永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林峻全名下有银行存款、财付通余额、支付宝余额、公积金共计142720.19元,本院已依法予以扣划,上述执行款项扣除执行费2040.80元后为140679.39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林峻全名下深圳市位于罗湖区的房产(不动产权证证号粤(2020)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5号),本院已依法查封,因该房产设有抵押权,若拍卖该房产所得价款在清偿优先债权和强制执行费用后无剩余可能,故暂无法处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天然居二区B305(不动产权证证号××))、深圳市福田区景田北路与商报路交汇处擎天华庭华庭阁44PH4(不动产权证证号××)、深圳市福田区农园路与侨香路交汇处香域中央花园7栋3A(不动产权证证号××)的房产,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暂无法处分;被执行人深圳市永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粤B1××**、粤B2××**、粤B4××**、粤B6××**、粤B6××**、粤B6××**、粤B8××**、粤BC××**、粤BM××**号的车辆,本院已依法查封,但尚未实际扣押到,暂无法处分;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粤BF××**、粤BH××**的车辆,本院已依法查封,但尚未实际扣押到,暂无法处分;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粤BE××**、粤BW××**、粤BX××**的车辆,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暂无法处分;被执行人林峻全名下有车牌号为粤BAB××**的车辆,本院已依法查封,但尚未实际扣押到,暂无法处分。被执行人深圳市永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中冶华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9%的股权、深圳市宸晖鑫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55%的股权、深圳市广途贸易有限公司70%的股权、深圳市鸿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70%股权、深大永鑫建筑科学研究院(深圳)有限公司60%的股权、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暂无法处分;被执行人***持有的深圳市快金通联网络有限公司39%的股权、深圳市永鑫伟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1.556%的股权、深圳市汇商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18.01%的股权、深圳市聚元利亨信息咨询有限公司23.807%的股权、深圳市诺亚健康科技有限公司60%的股权,本院已依法冻结,处分条件暂不具备;被执行人***持有的深圳市云端旭景资本管理中心(有限合伙)81.9672%的股权、深圳市博伟投资有限公司99%的股权、深圳市永鑫伟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77.444%的股权、深圳市汇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6%的股权、深圳市泽言投资有限公司95%的股权、深圳市融辉瑞智投资企业(有限合伙)48%的股权,本院已依法轮候冻结,暂无法处分;被执行人林峻全持有的深圳市春天里公寓管理有限公司99%的股权、深圳市特斯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95%股权,本院已依法冻结,处分条件暂不具备。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发布了限制消费令,并已将上述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并无异议,并亦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已处分完毕,目前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新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被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月明
审判员  边国来
审判员  邢 欣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林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