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7执177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为海建材有限公司坪东分公司。
负责人:薛朋银。
委托代理人:周松,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永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学春。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为海建材有限公司坪东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永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307民初1524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依法受理。被执行人应履行以下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贷款2768242.06元及违约金(截至2020年10月21日为26383.67元;以2768242.0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自2020年10月22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承担案件受理费15653.21元(追缴)。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永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市宸晖鑫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55.00%的股权、深大永鑫建筑科学研究院(深圳)有限公司60.00%的股权、深圳市鸿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70.00%的股权、深圳市广途贸易有限公司70.00%的股权,暂无法处置;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深圳市永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车辆,暂无法处置;已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501.88元,作为追缴的案件受理费划付深圳市财政局。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财产查证情况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深圳市永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亦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付宇浩
审判员 谢楠楠
审判员 罗海雁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郭中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