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文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文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君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21财保484号
申请人:湖北文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洪湖市洪林大道圆梦城16-2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5818479466。
法定代表人:陈进,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勇,北京德恒(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9号安玺雅苑B2、B3栋1401-142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72290482A。
负责人:胡修强,总经理。
被申请人:长沙君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开发区泉塘街道泉塘三期安置区37栋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2MA4LACHN7D。
法定代表人:田久才,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湖北文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贷款人民币8720309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同等价值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承保保额为8,720,309元的保单(保单号:PZPP22430116040000001517)作为本案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文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贷款人民币8720309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湖北文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蔡 明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邹思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