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21民初12175号
原告:湖北文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洪湖市文泉东路34号。
法定代表人:陈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建新,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福文,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佳丽,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武汉志青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856号紫阳众创空间C52号。
法定代表人:张支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张枝柏,男,196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洪湖市。
原告湖北文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第三人武汉志青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张枝柏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北文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文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文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湖北文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盛 群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彭 聪
书 记 员 刘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