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文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工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区仕海建筑器材租赁经营部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民终83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工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二桥小区D2区3栋3单元201号。
法定代表人:宋天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章富,广东广信君达(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市雨花区仕海建筑器材租赁经营部,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洞井镇板塘村杨梅山组。
经营者:邵江怀,男,196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一帆,湖南鉴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崇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慧,湖北公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湖北文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洪湖市新堤街道洪林大道鄂旅投圆梦城16号楼202-207商铺。
法定代表人:陈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勇,北京德恒(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武汉工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沙市雨花区仕海建筑器材租赁经营部、**、原审被告湖北文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20)湘0111民初63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20)湘0111民初635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武汉工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71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周平平
审判员  孙一中
审判员  潘 威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