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政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济南新德孚建筑安装公司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112民初1684号

原告:**,男,199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新市新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同成(特别授权代理),济南历下趵突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仁弟(特别授权代理),济南历下趵突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济南市市政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颖秀路**附属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553741845Q。

法定代理人:周亚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特别授权代理),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兆福,男,1987年10月5日出生,系该单位职工,住济南市历城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济南新德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纬九路**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4768715687Y。

法定代表人:南晓宏,法定代表人。

被告:潘清保,男,196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涛(特别授权代理),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国辉,男,1978年4月24日出生,户籍地辽宁省昌图县

原告**诉被告济南市市政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市政建设公司)、济南新德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新德孚公司)、潘清保、马国辉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由审判员高峰于2020年6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同成,被告济南市政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卢兆福,被告潘清保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涛,被告马国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济南新德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医药费96253.28元、误工费27840元、陪护费16124元、营养费4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900元、残疾赔偿金16931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交通费500元、后续治疗费23000元、器具辅助费415元,共计345848.28元。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4月17日晚上,原告从工地板房摔下受伤,原告经范振中介绍来到济南凤凰路望华北街附近工地干活,当时由范振中代为支付劳动报酬,后经了解得知济南市市政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工程劳务分包给济南新德孚公司,公司项目负责人系潘清保,潘清保雇佣马国辉进行施工,马国辉又把工程交给范振中进行带工,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依法具状,望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济南市政建设公司辩称:1、原告**不是济南市政建设公司的员工,其受伤与其公司无关;2、根据原告陈述其受伤是在下班后与他人喝酒导致;3、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济南市政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济南新德孚公司缺席未答辩。

被告潘清保辩称:原告受伤系其下班后喝酒导致,与潘清保无任何关系,潘清保不应该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潘清保的诉求。

被告马国辉辩称:**喝酒的时间是在下班之后十点钟,凌晨两点钟进的医院,**受伤是其喝酒造成的,与马国辉无关。**是范振中找来的,范振中是给马国辉带工的。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对以下事实予以认定:

2018年7月21日,济南市政建设公司与济南新德孚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将济南新东站二期市政道路建设工程(一期)二标段综合管廊工程等施工图纸内全部土建内容以及安全文明措施等全部工序分包给济南新德孚公司,该项目的负责人系潘清保。

**经范振中介绍来到济南市历下区凤凰路望华北街附近的工地干活。2019年4月17日晚上,**与范振中、徐茂岩、魏文海相约在工地板房喝酒至晚上11时,2019年4月18日凌晨,**起身上厕所时不慎从板房二楼摔下受伤。随后**被送往济南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入院情况载明外伤后腰骶部、左足疼痛功能障碍2小时。患者2小时前睡梦中从3米高处,左足、腰骶部触地,当时立即清醒等。经诊断为腰1椎体爆裂骨折、左跟骨骨折、骶骨骨折、左足批复挫擦伤。2019年4月18日至2019年6月6日,**在济南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9天,支付医疗费96253.28元。

2019年12月13日,经**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山东银丰司法鉴定所对**伤情进行鉴定。2020年2月17日,山东银丰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报告,载明**腰1椎体爆裂骨折伴椎管骨性占位构成九级伤残;伤后误工期限为240天;伤后护理期限为90天,住院期间2人护理,其余时间1人护理;**伤后营养期限为90天;后续治疗费约需23000元。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与马国辉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因喝酒睡梦未清醒情况下的行为导致其自己受到伤害,并非提供劳务时受到伤害,其受到损失应自行承担。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陈述其系因栏杆不稳导致其从二楼坠下受伤,但其并没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认定。综上,**因喝酒导致其不慎从二楼坠下,其所受损失应当自行承担。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488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峰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冯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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