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政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济南市市政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606民初10270号
原告:***,男,1976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润凯,广东信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金,广东信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被告:济南市市政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颖秀路2766附属办公楼5楼。
法定代表人:周亚军。
原告***与被告***、济南市市政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市政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本案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依法变更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于2020年9月2日公开开庭,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济南市政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工程款250716元,并从起诉之日起至被告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2.判令被告济南市政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16日,被告***与被告济南市政公司签订《合同书》,约定被告济南市政公司作为发包人、被告***作为承包人,由被告***承接位于顺德区乐从镇良村的佛山市华阳路南延线工程(三乐路至一环段)。随后被告***作为分包人,将该工程中的搭架子的工程,交原告承包。原告承包该部分工程后,迅速组织工人进行施工。2018年7月,原告按要求完成了全部的工程任务,并对架子进行了拆除。现在,该工程的道路也早已建成通车。2018年8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结算单,明确工程总价1365994元,已支872278元,未支493716元。2019年3月15日,双方又再次对账,核实被告***尚欠300716元工程款未付。后经原告多方追讨,至今,被告***尚欠250716元工程款未付。被告济南市政公司作为工程的总承包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发包人应当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因此,被告济南市政公司应对被告***所欠的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具状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济南市政公司无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1.对于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被告济南市政公司工商信息打印件一份、结算单原件两张、平安银行个人账户汇总信息清单、平安银行借记卡交易明细对账单、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清单各一份、中标结果截图打印件一份,经审查,上述证据形式合法、来源真实,证据的内容能相互印证,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采信;2.对于桥梁劳务分包合同复印件一份,该证据未能提交原件予以核对,无法核实其真实性,且其内容不完整,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故不予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佛山市华阳路南延线(三乐路至一环段)施工招标人为佛山市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中标人为济南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2017年8月8日,济南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济南市市政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18年8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结算单,确认工程款合计1365994元,预支872278元,实存493716元。2019年3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华阳路南延线工程确认预支1065278元,实存300716元。原告***陈述在2019年3月5日之后共收取工程款50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欠付工程款及利息如何计算;二、两被告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围绕争议焦点,具体分析如下:
一、对于欠付工程款分析如下:2019年3月5日的结算单中确认尚欠工程款为300716元,原告***陈述在2019年3月5日之后共收取工程款50000元,扣减已收取的款项,欠付的工程款为250716元(300716元-50000元)。
对于利息,利息属于欠付工程款的法定孳息,故原告诉请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利息起算点,由于当事人没有约定应付款期限,原告诉请从起诉之日即2020年5月6日起计算没有超出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利息计付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当事人对利息计付标准没有约定,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二、对于被告***的还款责任分析如下:被告***已于2018年8月15日、2019年3月5日两份结算单中均确认未付工程款的金额,该两份结算单足以证明被告***为原告***合同相对方以及被告***欠付工程款的事实,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上述欠付的工程款及利息,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被告济南市政公司是否承担还款责任分析如下:首先,被告济南市政公司并非原告的合同相对方,原告不能直接依据合同关系主张被告济南市政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其次,原告所提交的证据显示被告济南市政公司并非案涉工程的发包人,原告主张被告济南市政公司作为发包人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50716元以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250716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5月6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为5060.74元,财产保全费1773.58元,合共6834.3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胡柔燕
人民陪审员  潘嘉茵
人民陪审员  吴敏燕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黄尧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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