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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市政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济南中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12民初8404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7月30日出生,个体,住所地:山东省单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琪、李先慧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中海城房地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076155033K。

法定代表人:欧阳国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亿,山东天宝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MA3CL9EL33。

法定代表人:庞金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珊,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济南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163152498L。

法定代表人:汤继沂,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小千,男,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济南市市政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553741845Q。

法定代表人:周亚军。

原告***与被告济南中海城房地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济南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济南城建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济南市市政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翠竹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袁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