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政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济南中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112民初8403号

原告:***,男,1990年10月26日出生,住住济南市长清区。

被告:济南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163152498L。

被告:济南市市政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553741845Q。

被告:济南中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

被告:济南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MA3CL9EL33。

原告***与被告济南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市市政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南中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济南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济南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市市政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南中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济南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2.……。事实和理由:……(概述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

被告辩称,……。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双方争议的问题,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综上所述,……(写明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支持进行评述)。依照……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计××元,由被告济南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市市政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南中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济南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袁 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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