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112民初8403号
原告:***,男,1990年10月26日出生,住住济南市长清区。
被告:济南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163152498L。
被告:济南市市政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553741845Q。
被告:济南中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
被告:济南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MA3CL9EL33。
原告***与被告济南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市市政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南中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济南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济南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市市政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南中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济南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2.……。事实和理由:……(概述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
被告辩称,……。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双方争议的问题,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综上所述,……(写明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支持进行评述)。依照……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计××元,由被告济南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市市政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南中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济南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袁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