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02民初5294号
原告:***,男,195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生,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梁山县
被告:济南市市政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553741845Q。
法定代表人:周亚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济南市市政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闫秋芹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