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翰诺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和钢铁有限公司与浙江翰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24民初3451号

原告:***和钢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MA28ML62XN),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康丰路8号1幢3楼296室。

法定代表人:李俊,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俊杰,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翰诺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0842666571),住所地新昌县七星街道新中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杨欢欢,经理。

原告***和钢铁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翰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原告***和钢铁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钢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95元,减半收取4547.5元,由原告***和钢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俞 芳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秋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