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24民初3451号
原告:***和钢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MA28ML62XN),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康丰路8号1幢3楼296室。
法定代表人:李俊,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俊杰,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翰诺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0842666571),住所地新昌县七星街道新中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杨欢欢,经理。
原告***和钢铁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翰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原告***和钢铁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钢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95元,减半收取4547.5元,由原告***和钢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俞 芳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秋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