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624民初1443号
原告:新昌县八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MA288EHM82),住所地:新昌县儒岙镇圳塍村。
法定代表人:章焰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浙江翰诺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0842666571),住所地:新昌县七星街道江滨西路519号莲花大厦1124。
法定代表人:杨欢欢,执行董事。
原告新昌县八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翰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原告新昌县八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以被告已付清工程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其诉讼和实体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昌县八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7元,减半收取103.5元,由原告新昌县八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缴)。
审判员 陈永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圆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