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624民初1089号
原告:***,男,198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翰诺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0842666571),住所地新昌县七星街道江滨西路519号莲花大厦112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新昌县***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624002586412L),住所地新昌县******126号。
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先,浙江新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新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翰诺建设有限公司、新昌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10000元,后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