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91执1120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磊鑫环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振兴路3号建艺大厦17楼东,组织机构代码:78278556-9。
法定代表人罗杰华,董事长。
被执行人武汉东湖生态旅游风景*****经营部,住所地武汉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磨山社区磨山村7栋2单元,组织机构代码:L2804062-1。
关于深圳市磊鑫环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武汉东湖生态旅游风景*****经营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0191民初28341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21)豫0191执112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孟灵军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执行员 张豪男
书记员 张阿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