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304民初29360号
原告:阜宁县忠诚化工产品有限公司,住所阜宁县三灶镇十灶大街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33545552491。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磊鑫环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振兴路3号建艺大厦17楼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2785569D。
法定代表人:***。
被告:荆州市恒达绿化苗木有限公司,住所荆州市荆州区太湖农场318国道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003991901161。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525元、保全费500元(均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丁佳佳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