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0607民初1083号
原告:深圳市磊鑫环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钟家村闽东国际3b栋24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城悦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市襄州区钻石大道(世纪荣华紫薇苑)11幢1单元18层1808。
法定代表人:孙建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磊鑫环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城悦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新城悦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磊鑫环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磊鑫环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吕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