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5民初5823号之三
原告:湖北德隆鼎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郑店街同兴村(金龙大街南)76号。
法定代表人:范晓喻。
被告:***,男,1979年8月13日出生,住江西省进贤县,
被告:深圳市磊鑫环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振兴路3号建艺大厦17楼东。
法定代表人:罗杰华。
湖北德隆鼎力机械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磊鑫环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湖北德隆鼎力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德隆鼎力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可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德隆鼎力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43元(已减半),由湖北德隆鼎力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甘健全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徐 笙
书 记 员 王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