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5民初5823号
申请人:湖北德隆鼎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郑店街同兴村(金龙大街南)76号。
法定代表人:范晓喻。
被申请人:***,男,1979年8月13日出生,住江西省进贤县。
被申请人:深圳市磊鑫环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振兴路3号建艺大厦17楼东。
法定代表人:罗杰华。
湖北德隆鼎力机械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磊鑫环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北德隆鼎力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深圳市磊鑫环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67451元进行冻结。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德隆鼎力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磊鑫环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6745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甘健全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徐 笙
书 记 员 王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