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422执1198号
申请执行人:白银市蓝天绿地环保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太,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会***春热力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冯志慧,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振鑫,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白银市蓝天绿地环保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会***春热力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会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0422民初21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白银市蓝天绿地环保工程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并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会***春热力服务中心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会***春热力服务中心给付申请执行人白银市蓝天绿地环保工程公司执行款118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082元,执行费142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白银市蓝天绿地环保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会***春热力服务中心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会***春热力服务中心于2020年9月24日给付执行款150000元、于2020年9月30日之前给付50000元、于2020年10月22日之前给付980000元,案件受理费8082元,执行费142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嗣后,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白银市蓝天绿地环保工程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会宁县人民法院(2020)甘0422执1198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周红梅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樊永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