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403执1134号
申请执行人:白银市蓝天绿地环保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太。
被执行人:***奥特番茄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学林。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银市蓝天绿地环保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奥特番茄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2020)甘0403民初161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额594770元、执行费834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经过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一、被执行人***奥特番茄制品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白银市蓝天绿地环保工程公司支付执行标的额594770元,于2022年5月30日向申请执行人一次性付清;
二、***奥特番茄制品有限公司盖章认可并由实际控股人丁玉平签字认可,其个人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该案执行费8348元,由白银市蓝天绿地环保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奥特番茄制品有限公司各承担4174元;
四、***奥特番茄制品有限公司如不能按照协议约定付款,白银市蓝天绿地环保工程公司可以依照(2020)甘0403民初1616号民事调解书恢复强制执行,并计算迟延履行利息。
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甘0403执113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伟耀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徐权峰
书 记 员 白丽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