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402执19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白银市蓝天绿地环保工程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王岘镇甘沙河51号。
法定代表人:张太,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白银金锑矿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白银市白银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大厦555室。
法定代表人:张涛,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白银市蓝天绿地环保工程公司与白银金锑矿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甘0402民初234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被告白银金锑矿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白银市蓝天绿地环保工程公司工程款78000元,资金占用利息5000元,共计83000元,此款被告于2020年8月10日前支付40000元,剩余43000元于2020年8月31前付清,如若被告其中一期未按时偿还,则原告有权对剩余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28日向白银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案件标的85252元,受理案件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一辆,因车辆年限已久,已无变现价值;被执行人厂区有财产若干,均被各当事人保全查封或执行中查封,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后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天霄
审判员 火荣环
审判员 杨冬兰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宁